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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嗎?

經營管理 閱讀(3.3W)

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嗎?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嗎?

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可以追究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合夥協議規定按出資比例分擔債務的,應將其所剩債務按出資比例分成若干份額,各合夥人按其比例所分擔的份額以自己的在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財產償付債務;如果合夥協議規定有其他虧損分擔辦法的,可按規定的辦法執行

1、法人合夥企業,各法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不論何種主體投資設立的合夥企業,各合夥人都需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人投資設立的合夥企業也不例外。

二、《合夥企業法》

1、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4、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6、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7、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8、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合夥企業的債務,合夥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合夥人退夥,應當與按照退夥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