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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併是否屬於債務重組

公司債務 閱讀(2.23W)

屬於。
吸收合併涉及債務處理,原則上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原則,但也存在例外。
從企業合併的程式角度看,企業合併時,合併企業各方應當由授權的代表擬定並鑑定合併協議。合併協議的內容包括存續公司(吸收方)章程內容變更、是否限制股份轉讓、合併之際存續公司發行的新股總額、向解散企業股東分配新股的方法、存續企業增加的資本額、公積金、支付給解散企業股東的金額(在調整合並比例時可能需要)、合併各方有關討論合併決議的股東大會召開事宜、合併期日、各企業合併之前分配盈餘、董事、監事的選任等。然後公示合併協議、召開股東大會承認合併協議、啟動債權人保護程式、實施合併協議(股份的分配)、合併登記。
吸收合併後,被合併企業消滅,並且屬於不必清算即可發生的消滅,所以被合併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概括性向吸收企業轉移。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三條

吸收合併是否屬於債務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