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產債務範圍具體包括了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1.39W)

遺產債務範圍具體包括了哪些

【為您推薦】蘭山區律師   貞豐縣律師   象山縣律師   吳江市律師   金堂縣律師   船山區律師   陽東縣律師   

繼承人除了繼承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還要繼承被繼承人的消極財產。遺產債務就是遺產中的消極財產。那麼遺產債務範圍具體包括了哪些?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就要償還遺產債務,那遺產債務應該如何償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遺產債務範圍具體包括了哪些

遺產債務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遺產中屬於財產義務或消極財產的那一部分。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於個人生活和生產需要所欠下的債務,均可形成遺產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成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如殺人犯被處決後,還應用他的財產淸償受害人的親屬所要求的民事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由被繼承人負擔的僨務,如個人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債務中,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二、遺產債務需怎樣償還

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

1、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即使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但卻用於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需要。這應劃在家庭共同債務之內,應用家庭共有財產償還。繼承人為殯葬被繼承人而欠下的債務也應列入繼承人的債務之內,因為繼承人有義務為其殯葬。

3、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就一定要繼承債務,並進行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就可以不用償還遺產債務。遺產債務的償還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如果遺產無法清償債務,繼承人也不需要自掏腰包還剩餘的債務。在遺產債務償還中,經常會因為償還方式等產生糾紛,此時建議當事人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