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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一份民間借款合同及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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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民間借貸時一般情況下都會簽訂一份民間借款合同,很多人都不清楚民間借款合同該怎麼訂立,有哪些內容,以及簽訂民間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本文就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如何訂立一份民間借款合同及其注意事項

目前,我國的銀行信用還不夠發達,普通人到銀行存款容易,借款就比較困難。因此,在人們從事經營活動及日常生活中,發生資金暫時緊張怎麼辦?大多是向親朋好友借錢。向他人借款是常有的事,但是因為借款發生的糾紛也很多。要想減少借款中的糾紛,首先要明白什麼是民間借貸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由此可知,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分別是貸款人和借款人。貸款人就是將錢借給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貸款人借款的人。

根據貸款人是否為金融機構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兩類:第一類為金融機構為借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第二類為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為便於區分兩類合同,對於第一類合同被稱為借款合同;第二類合同被稱為民間借貸合同。在生活中我們簽訂的借款合同,大都是民間借貸合同。

第二,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儘量簽訂書面合同

現實中,大都是向親朋好友借錢,作為貸款人礙於情面,很多人在借給他人錢時,不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有時甚至連個借條也不讓借款人出具。如果,貸款人與借款人關係非常好,借給借款人錢時就不考慮能否要回,是否簽訂借款合同都無關緊要。

可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貸款人是出於對借款人暫時資金緊張提供幫助,在借款人度過難關後,還想要借款人償還。如果這樣,筆者建議你應當在借給他人錢時就與對方簽訂民間借貸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簽訂借款合同的最大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筆者曾經辦理過這樣一個案件:甲經營一個商店,資金緊張向乙借款。乙借給甲3萬元現金,期限為一年。甲給乙出具了收條,上面寫著收到乙現金3萬元。一年後,由於甲經營不善,商店虧損嚴重,無力償還欠款。於是,乙在多次向甲索要欠款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甲,要求法院判決甲承擔還款義務。甲在其向法院遞交的答辯狀中辯稱,當時確實收到了乙的3萬元現金,可是這筆款是乙對商店的投資,不是甲個人向乙借的款。

這樣本案甲乙雙方各執一詞,糾紛由此而生。

對於甲而言,如果這三萬元現金是投資款,乙作為商店的合夥人,根據合夥人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的原則,乙不但不能要求甲償還本金,還要承擔商店的虧損。

如果乙當時確實只是借款給甲,而不是向商店的投資,那麼,無論商店是否虧損,甲都應當將三萬元現金償還給乙。乙當初出於對甲的幫助借給甲錢,不但錢不能要回,反而增添了分擔甲的商店虧損的風險。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這與當初借款給甲時出於友情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有關。如果當初簽訂了書面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甲在後來想提出是投資款,而不是借款的時候,想到乙手裡也有一份合同,自己這樣答辯,明顯不具備可信性。他也就不敢再以其他理由答辯了,乙勝訴的阻力減小了。甲也許考慮到事實清楚,不還款不行,而主動還款。

可見,書面合同對於當事人是多麼重要。

筆者還要告訴大家,民間借貸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就借款事宜達成了協議。如果在簽訂合同後,將錢交給借款人時,還應當讓借款人出具收到所借款項的收據。收據是證明貸款人將款項交給借款人的證明。也是民間借貸合同生效的證據。

民間借貸合同的書面形式很多。其中最簡單的是借款人給貸款人出具借條。在借條上記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這樣,借條既是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的憑證,又可證明雙方達成的民間合同的主要內容。

如果借款的數額較大,最好籤訂一份內容詳細的書面合同,這對保障貸款人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如果自己對於合同的簽訂沒有把握,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合同。

第三,簽訂民間借貸合同要明確借款人是誰?

這個問題看似不是一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問題。下面給大家舉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甲與乙丙共同出資60萬元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甲是公司的董事長。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需要資金,公司由甲出面向張某借款30萬元。張某考慮到甲人品極好,自己又有財產,況且錢又不是白借,公司借款給出利息。於是,就借給甲與乙丙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並與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由於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公司經營虧損。一年後,借款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能力償還其所借張某的款項。於是,張某起訴甲,要求甲償還借款。

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簡單地說就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對承擔有限責任的。通俗地說,公司是個獨立法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不同的。公司的債務只能由公司償還。如果公司不能償還,也不能要求公司的股東償還。

因此,本案中,張某借給公司的款項只能由公司償還。而不能要求公司的股東甲償還。張某借給公司錢時,憑的是對甲的信任。相信甲有償還能力。而簽訂合同時,沒有把公司和公司的股東區分開。當時,張某相信甲,應當與甲本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與公司簽訂合同。這樣自己的利益就容易得到保障。

現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公司越來越多,而很多人對公司方面的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以至於對公司與公司股東的關係認識錯誤。

除了這種情況以外,類似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也出現很多。如有些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人員,長期在可能是因為單位的事務借款。給出借款項的人出具了單位出具的借據。而這些單位大都缺乏還款能力,而當時出借款項的人認為是借給單位的工作人員本人的。因此,而引發的糾紛很多。

因此,提醒大家,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應當明確是將款借給誰,這對你將來得到清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要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

如果在將錢借給他人時,要得到利息,就應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可見,如果不約定利息,或者雖然約定了,但是約定不明,那麼,對方如果不給利息,就無法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利息。

在約定利息時要明確約定,採用明確的表達方式,讓人一看就明白。同時對計付利息的方法要明確約定。如採用按借款本金的百分比的方式,就比較明確。

還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中不能約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如果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還款並計算利息。

第五、要在民間借貸合同明確約定償還期限。

償還借款的期限,應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件:甲借給乙五萬元現金,雙方約定,在工程結束後償還。在這裡,是指哪個工程,工程何時結束,怎樣才算工程結束,等都不明確。如果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人往往可以以是哪個工程,工程還沒有結束等理由抗辯。增加了貸款人舉證的難度。如果,對於還款期限約定十分明確,貸款人主張權利就比較容易了。

發生在2005年的一個真實的案例是:甲借乙2萬元,用於小孩上大學。在甲給乙出的借條上,將還款期限為2000年6月30日,誤寫成20000年6月30日。到了2000年6月30日,甲不償還借款,乙向法院起訴甲。甲辯稱,還款期限為20000年6月30日,現在還不到償還期限,離還款期限還有18000年。這就是在當時對期限約定時的失誤,造成貸款人主張權利時發生不必要的阻礙。

這是貸款人當時粗心大意造成的麻煩,雖然最終貸款人的案件能夠勝訴,可增加了勝訴的難度。

總之,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還款日期,以避免不必要的障礙。

第六、要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就是具體怎樣還款。是到期一次性付清,還是分期償還。利息如何付等,要在合同中明約定。

第七、要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民間借貸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就是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因為貸款人將款項交給借款人後,貸款人就沒有什麼義務了。還本付息是借款人的義務。為促使借款人按時償還借款,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果借款人不按照還款,遲延還款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明確。每遲延還款一天,或者一月應當給付多少違約金,要明確。違約金計算如何計算,也要明確。

第八、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增加償還的能力。

《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其中適用於民間借貸合同的主要有三種。即保證,抵押、質押。對這三種保證方式,我簡要給大家介紹如下: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是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的好處是,借款人如果不能償還借款,保證人要承擔償還責任。這就等於擴大了還款能力。由借款人一人負責償還擴大到保證人也負有償還責任,對於確保借款的償還是十分有利的。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範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應當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如果抵押物是不動產抵押及車輛等特殊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設定抵押權的好處是,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處理抵押物償還借款,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經法院判決後,申請法院執行時,法院可以拍賣抵押物得到的款項,償還借款。

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設定質權的好處是,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處理質押物償還借款,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經法院判決後,申請法院執行時,法院可以拍賣質押物得到的款項,償還借款。

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方式。

民間借貸合同中,為保障貸款人的借款能夠收回,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第九,要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糾紛後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因為民間借貸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就要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原則上應當選擇對於自己最方便訴訟的法院管轄。作為貸款人要起訴借款人,最方便自己訴訟的法院當然是在貸款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處理糾紛的法院。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11月17日給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果貸款是在貸款人所在地進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樣的規定是對貸款人有利的。但是為了避免爭議,如果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對方不接受的話,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的履行地為貸款人所在地。但是絕對不能在合同中明約定合同的履行地為借款人所在地。那樣,提起訴訟對貸款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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