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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律師讓家屬閱卷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 閱讀(2.7W)

一、審查起訴律師讓家屬閱卷如何處理?

審查起訴律師讓家屬閱卷如何處理?

《律師法》第47條、48條、50條對律師違法行為有給予警告的條款。

附:《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洩露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譭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審查起訴的階段是可以讓律師對案件進行了解的,而且也可以讓律師對案件的材料進行檢視,但不可以拿走,更不可能讓家屬來進行檢視,不然這會對其它的受害人有不公平的行為,所以,律師也要有專門的職業操守,不能有任何不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