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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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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取得如構成善意取得,應具備五項要件:
①須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所謂無處分權人,限於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為無處分權人時,票據抗辯的切斷原理和票據關係與基礎關係相分離的原理已有保護,不須適用善意取得原理;從有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也不須適用善意取得原理。
②須以票據法規定的方法取得票據。即主要以背書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如以其他法規定的方法取得票據,因是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僅對無處分權人享有一般債權
③須取得有效票據。票據的有效是享有票據權利的基礎,無效票據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善意而取得無效票據的,同樣不能享有票據權利。
④須給付對價。完整享有票據權利的,應付有對價,善意取得同樣應具備該項要件。
⑤須為善意。所謂善意,指無直接惡意、間接惡意,也無重大過失和知悉抗辯原因,否則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票據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