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個人債務 閱讀(1.45W)

一、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訴訟是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手段。

據調查,當前處理民間糾紛的方式主要為訴訟,通過其他形式解決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較少。在法院受理的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大多不願出庭應訴,並且還存在被告拒籤法院應訴手續或於原告起訴前離家外出的情形,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作出缺席判決,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和送達裁判文書造成很大的障礙。民間融資出現糾紛後,有的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外走他鄉,對債權人的催款要求置若罔聞;有的借款人本身是因為生活困難而借款,一旦借款到期仍無力還款,到法院打官司也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個別債務人違約失信,採取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抗拒執行,逃避債務。通過對人民法院民間融資糾紛被告人的答辯書的瞭解測算,債務人辯稱無力歸還的佔90%以上,致使債權人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2、調解是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最常用的方式。

調解主要有三種方式。一種是訴訟調解,包括訴前調解和訴中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終止調解。第二種是人民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街道或村集體、以及鄉鎮司法所等基層組織或單位主導進行的調解,它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優勢,為當事人降低訴訟成本,為法院減輕負擔。第三種是非公調解。即通過本村、村片德高望重之人進行的調解,這種調解主要適用於居民個人之間的小額民間借貸。

3、仲裁是處理民間借貸的補充形式。

仲裁法頒佈後,仲裁在全國各地飛速發展。仲裁程式一裁終局,避免了訴訟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冗長程式,可以迅速對當事人的爭議作一個了斷,更適宜金融市場及金融交易的需求。仲裁還有一些其他優勢,比如費用低廉,等等。由於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為前提,但民間借貸操作上的不規範決定了在辦理借款手續時很少規定仲裁條款或簽訂專門的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就更難達到仲裁協議了,所以目前仲裁還只是民間借貸的補充形式。

二、處理借貸糾紛應注意什麼?

許多企業都法院在通過訴訟清理欠款中遇到了許多不能理解的事情。明明對方欠款,起訴到法院,法院卻不支援;明明經常去討要欠款,法院卻說過了訴訟時效;明明判決對方付款,偏偏拿不到錢。這些情況的發生,一方面使企業困惑,另一方面也打擊了企業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討欠款的積極性。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企業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

1、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

許多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尤其是在履行買賣合同時,交付貨物時只讓對方的收貨人員打個白條,更有甚者邊白條都不打。這種行為在訴訟時會處於被動,若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認收到貨物時,我們不能以足夠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明的存在。所以在交貨時手續一定要完備。

2、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

有一些企業在交貨後,並不積極主張權力討要貨款,導致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另一種情況相反,就是積極主張權利,但是沒有收集主張權利證據。在訴訟過程中遇到債務人不認可債權人主張過權利,債權人已過訴訟時效時;債權人舉不出主張過權利、未過訴訟時效的證據。以上兩種行為都將導致不利的訴訟結果。在產生欠款後,一定要注意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時注意收集主張權利的證據。

3、注意保全

官司勝訴了,債務人有執行能力,但執行不了,也就是俗語說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要注意做到兩點:

(1)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讓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的相應財產,避免出現不能執行的局面。

(2)積極尋找債務人的財產,發現線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其中訴訟是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如果您與債務人之間發生了債務糾紛,且無法通過協商來解決時,您可以採取訴訟也就是打官司的手段來解決,以有效地維護您自身的合法債權,避免財產權益遭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