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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借款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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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借款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隱名股東借款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這是最有利於雙方關係維繫的處理方法,有利於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復的矛盾。

2、調解。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4、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一般歷時較久,但是費用相對較低。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股東向公司借款或公司向股東借款,這種操作方法在公司日常經營過程當中都很常見。但這裡並不是特別的清楚股東和公司之間借款糾紛的實際情況,具體選擇哪種處理方法也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打官司的時候,可能隱名股東還得先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