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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4W)

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可採取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四種方式來處理。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