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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一方不知道對方舉債的,申訴書可以載明自己並不知道對誰欠債,並且不知道舉債的款項用途,如果能舉證不用於家庭生活的,或者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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