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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能不承擔

夫妻債務 閱讀(2.58W)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能不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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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情可以不承擔債務嗎

視情況而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欠債但是另一方不知情,事後也沒有進行追認的話,原則上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這時,另一方就不需要對債務承擔責任。但一方所負債務是用於家庭日常共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