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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不用償還?

財產分割 閱讀(2.15W)

一、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不用償還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不用償還?

首先,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無論是否知情,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不是用於家庭生活,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不需要共同償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能夠證明為個人債務除外。

最高院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對外擔保所形成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若該債務形式為對外提供的擔保,該擔保未經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可以認定,該擔保債務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三、怎樣證明不是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須有夫妻雙方舉債的共同意願;如無共同意願,但該債務係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