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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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法律為了避免夫妻在離婚時出現糾紛,所以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果您遇到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問題,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他們的時間經驗,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