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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是什麼意思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84K)

一、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是什麼意思

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是什麼意思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指的是對犯罪行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則原處罰不再執行。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並強制接受教育與勞動改造的刑罰。有期徒刑的刑期浮動大,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處十年以上的長期有期徒刑;

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中期有期徒刑;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處三年以下短期有期徒刑。

二、緩刑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能執行緩刑的條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再危害社會;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制度給予了罪犯在緩刑期內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因此當犯人被判緩刑後,應及時悔過,彌補因自己的過錯給他人或社會帶來的損失,努力爭取撤銷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