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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抵押登記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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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抵押登記辦法全文

農村房屋抵押登記辦法的頒佈是為規範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行為的。那麼, 最新農村房屋抵押登記辦法全文有哪些內容? 最新農村房屋抵押登記辦法對於農村房屋登記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行為,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範圍內進行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農村居民房屋是指農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農村居民房屋可為本人或第三人設定抵押。

第四條 農村居民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五條 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參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記有關規定,辦理抵押權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

第六條 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以依法取得的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七條 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機構為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分設的,由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八條 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應當核發統一印製的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證書。

第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房屋不得設定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 2、未取得《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兩證不齊全的; 3、被依法列入徵地拆遷範圍內的; 4、房屋已毀損或滅失的; 5、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條 辦理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1、《重慶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4、《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5、抵押物共有權人同意抵押書面資料; 6、抵押物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抵押,並在抵押權實現時,同意處置、轉讓的材料; 7、有其他適當居住場所的書面證明。

第十一條 辦理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轉移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1、《重慶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抵押權已隨債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4、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二條 辦理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1、《重慶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發生變更的書面證明資料; 4、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 辦理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登出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1、《重慶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登出的證明材料; 4、農村居民房屋抵押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以戶為單位登記的農村居民房屋,屬於2004年12月1日後登記的,由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提出抵押登記申請,不再另行收取本戶其他權利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屬於2004年12月1日前登記的,應當由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本戶其他權利人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記實行二審制,辦理時限 為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