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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後租賃問題

抵押擔保 閱讀(9.02K)
房屋抵押後租賃問題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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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後能出租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等法律規定,抵押是一種債權擔保的方式,債務人或第三人並沒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仍對抵押的房產擁有所有權,

正是因為此,所以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因此,房屋抵押後市能出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