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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

抵押擔保 閱讀(2.76W)

股權質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本身是屬於權利質押的範圍。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出質人有其他的債權人,這是就會涉及到股權經過處理後清償債權人的順序問題了,不少的質權人想知道: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一疑問,下面本站的小編將做具體的分析。

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

一、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指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有權轉讓其所佔有的股票、股份,並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

我國《民法典》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民法典》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受償的權利。

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注意的是,因質權人於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於股票跌價時,若質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二、相關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以上就是關於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的問題的全部解答了,從上文來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股權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對股權進行一定方式處理後的清償的優先得到受償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