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特……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特別程式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稱,……(寫明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稱,……(寫明被申請人的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准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寫明財產種類和數量)。
申請費……元,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不服本裁定,應當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二、擔保物權的種類
擔保物權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2、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3、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對於在債務關係建立的時候,債務人、或者是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提供的擔保就屬於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常見的擔保物權,在物權成立之後,若是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被擔保的財產可能會被法院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