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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哪一擔保物權優先實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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