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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競合法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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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物權的競合法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擔保物權的競合法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擔保物權的競合法條的規定如下: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二、擔保物權的競合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數個不同種的物上擔保權。

只有在同一標的物即用於設定物上擔保的同一項財產上,存在數個不同種類的物上擔保時,才會發生擔保物權的競合。至於該標的物為一物或數物還是整體財產,則在所不問。如上所述,同一物上也可存在數個同一種的擔保物權,如數個抵押權,此屬於廣義物上擔保的競合,也可看做物的擔保的並存,不屬於狹義物上擔保的競合。

所謂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是指於實現物上擔保時,在標的物上存在著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而不是指標的物上曾先後存在過數個擔保物權。若雖同一標的物上存在過不同種擔保物權,但於實現物上擔保權時,其他擔保物權已經消滅而僅存有一個,當然也就不發生物上擔保的競合。因此,物上擔保的競合,與各個物上擔保的成立時間無關。

2、須各個擔保物權人不為同一人。

擔保物權的競合不僅須為擔保權客體的竟合,而且其權利主體須不為同一人。所謂權利主體不為同一人,是指數個不同的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並非同一個債權。因為在同一權利主體有不同的擔保物權時,則屬於數個擔保物權擔保同一債權,而不是不同的擔保物權擔保不同的債權。也正因為如此,雖然在同一債權人就同一標的物有兩項以上擔保物權時,也屬於同一標的物同時為數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的客體,但並不為我們這裡所說的物上擔保的競合。

有些債務關係在建立時,債權人為了防止借錢的人不履行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有可能會要求讓債務人提供一個有財產收入保障的擔保人,此時若是債務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擔保人,也是可以將自己的動產或者是不動產辦理抵押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