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資產可不可以抵押擔保?
國有資產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抵押的,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財產都可以進行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像是城鎮土地就屬於國有資產,但當事人在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可以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所以,抵押國有資產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抵押借款的話,必須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不動產抵押借款的,要對不動產抵押合同進行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