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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土地抵押應注意哪些問題

抵押擔保 閱讀(2.99W)

擔保公司在當下的借款活動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角色,是處理擔保交易的專業機構。而土地抵押作為不動產抵押中的一種基本形式,與擔保公司緊密聯絡。那麼土地抵押究竟是什麼呢?擔保公司土地抵押應該注意哪些基本問題呢?365律師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擔保公司土地抵押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土地抵押的概念

土地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其實質在於為債權關係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並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二、擔保公司土地抵押應注意問題

對於土地抵押,擔保公司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對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行評估,要遵守土地估價的一般原則。在進行評估時,可以先將劃撥土地假設成可以在公開市場上自由轉讓的土地,並由此確定價格。其次,充分考慮評估中的風險。

2、關於抵押登記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抵押登記的期限應與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一致。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抵押當事人和登記機關對擔保期限不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擔保期限只有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也不允許登記機關規定。抵押合同規定的主債期債務未償清或其他附著物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訴訟。但是要注意土地使用權的期限,超過期限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因而影響抵押權的實現。

3、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範圍,《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土地抵押的概念已經十分清晰,目前關於土地抵押在現實中的應用主要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其次,文中也提及擔保公司土地抵押時應當注意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評估、抵押登記的期限和範圍。但是由於土地使用抵押權涉及法律問題較多,抵押程式也較為複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