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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動產抵押權可以對抗留置權嗎?

抵押擔保 閱讀(1.22W)

一、超級動產抵押權可以對抗留置權嗎?

超級動產抵押權可以對抗留置權嗎?

1、超級動產抵押權不可以對抗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優先效力規則】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2、要設立超級抵押權有幾個要點:

(1)擔保的內容必須是此貨物的貨款;

(2)一定要去做抵押登記,這點非常重要,否則不但不能設立這個抵押權之王,還有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一定要在交貨的時日內去辦理抵押登記,如果過了這個期間,也不能設立此抵押權。

只要滿足了這幾個條件,超級動產抵押權就設立,就算買主拿這個動產去抵押、去質押給別人、去賣給別人,抵押權權人都享有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二、留置權的效力有哪些

(一)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與人保、物保、財產保一樣,都是擔保的一種方式,但留置是法定擔保的方式,其他的擔保則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根據規定,若是在一個動產上設定了超期抵押權,該抵押權可以對抗除留置權之外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