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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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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根據《擔保法》第49條,第5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徵收實際,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進行徵收時,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補償和安置:

首先要認定抵押的效力,並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標的物的滅失,將直接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徵收人一旦發現被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有已設立抵押的,應當將徵收的情況及該房屋的補償安置情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對採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徵收補償的,應當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即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抵押人新換的的房屋重新簽訂房屋抵押協議;

採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徵收補償的,由於貨幣補償是一種買賣的房屋變價,是一種徵收人支付現金補償後登出房屋產權的方法,必然導致抵押標的物的滅失,影響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

為保證以房屋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受房屋徵收的影響,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抵押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將抵押房產的徵收補償款或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當然,也可以由抵押人在房屋徵收之前與抵押權人以別的標的物重新設立抵押權,建立新的抵押關係,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結束抵押關係。

二、相關法條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範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程式是比較多的,不論是對其補償還是安置都是為保證房屋的債權關係不受徵收的影響。所以大家在處理這方面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按照相關要求和規定,先通知抵押權人,再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理清債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