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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於股權質押時間限制有規定嗎?

抵押擔保 閱讀(1.16W)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進行股權質押是一個很常見的事情,很多人都會簽訂股權質押合同,此時就會涉及到股權質押期限的問題,很多人詢問在法律上關於股權質押時間限制有規定嗎?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該問題。

法律關於股權質押時間限制有規定嗎?

一、股權質押時間限制

《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的依據是物權法定原則。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合理的。但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就不合理了。雖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權。但是物權分為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沒有對擔保期限作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擔保法解釋》走了極端。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一般都設定質押期限。法律應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時,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設定質押期限。

二、如果沒有規定股權質押權的期限應該如何處理:

很多股權質押中,只約定了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卻沒有規定質押權的期限。那麼,在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後,多少日子後這個質押可以解禁,當事人可以轉讓其股份呢?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未就權利質押有效期作出規定,但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 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作出判斷,權利質押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隨債權消滅而消滅。

3、由此可見,質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債權消失為止。從民法規定來看,訴訟時效雖然為3年,但其實還有延長、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規定,必須個案來對待,不能說簡單切割為3年。質押人要轉讓股份的,必須提供所擔保債權消失的證據。

從上文分析來看,法律關於股權質押時間限制沒有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適當的時間更與利於出質人的利益,所以要格外注意。如果沒有進行約定的話,應該根據具體的情形判斷質押權是否消滅,出質人是否可以開始對股權進行轉讓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