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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存續期間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3.21W)

一、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存續期間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存續期間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根據這一規定,應當從三個方面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權的存續期間:

上市公司股權質權是期限物權,可因一定的期間的經過而消滅。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這個存續期間分為前後三段:上市公司股權質權生效時至主債權受到侵害的(一)期間、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

根據對《擔保法解釋》這一規定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權本身沒有訴訟時效。因為《擔保法解釋》對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已有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股權質權本身還有訴訟時效的話,就會產生兩個期間並存的矛盾。

上市公司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質權人仍然可以行使質權,質權人行使質權遇到阻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質權人應當在兩年內行使質權,超期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就不予支援了。

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與這一款所述的質權的存續期間的關係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有擔保期間,則這一款規定的質權的存續期間就不適用,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擔保期間,則適用這一款規定的期間。當然,因為《擔保法解釋》禁止當事人約定擔保期間,實際上只能適用這一款規定的期間。

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複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綜上所述,關於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存續期間的相關法規有哪些這個問題,最重要的就是,《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渭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