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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篩查醫療事故鑑定要點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34W)

一、產前篩查醫療事故鑑定要點有哪些?

產前篩查醫療事故鑑定要點有哪些?

要點主要分為在產前篩查醫療事故鑑定中的費用過高的問題與鑑定人病歷的真實性問題。

1、醫療事故鑑定費用過高的問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尤其是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一般應由患方支付,對於患方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故鑑定費用一般由醫療機構預交。

但經鑑定不屬醫療事故後,患者可能因為二次鑑定費用過高而放棄二次鑑定,並消極應訴。導致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對鑑定費用的負擔不了了之。

2、病歷的真實性問題

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患方往往對醫方提供的病歷的真實性提出質疑。鑑定部門據此中止鑑定程式。如果醫患雙方對此各執一詞,法院只好組織雙方對病歷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的規定,病歷可以“據實補記”,且由醫療機構保管,故司法鑑定也可能無法鑑定病歷的真實性問題,導致醫療事故鑑定也無法進行。

如果患者要求醫療事故鑑定,那首先需要考慮鑑定費用,然後再決定提起鑑定的方式,病歷的真實性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在懷疑發生醫療事故的第一時間請求有關機關預先調查,並用一定形式將證據形式或內容固定儲存下來。

二、醫療事故鑑定如何提起?

1、進入訴訟程式之前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

2、醫方或患方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進行鑑定;

3、進入訴訟程式以後,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幾種情形。

一般來講,發生醫患糾紛後,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患方可能作出兩種選擇:一是選擇在起訴之前先提出醫療事故鑑定,此時又出現兩種情況:

(1)是醫院也同意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此時,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鑑定。在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時,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家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2)是在醫患雙方不能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時,醫方或患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書面移交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此種情況下若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所以不管是產前篩查,或者是其他的醫療事故鑑定要點,都必須要注意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問題,有的當事人他可能會因為鑑定費用過高,所以就不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了,還有就是當事人他的病歷是否是屬於真實的病例?是否是存在著塗改或者是刪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