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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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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規定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規定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規定具體如下: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醫療損害的鑑定事項有哪些

1、實施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

3、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

4、醫療產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損傷殘疾程度;

6、患者的護理期、休息期、營養期;

7、其他專門性問題。

醫療糾紛發生之後,需要確定該糾紛事故屬於醫療事故,而只有經過具有良好專業素養的專家鑑定之後,才可以確定糾紛事故屬於事故。如果鑑定的結果顯示並非是事故的,此時醫療機構就沒有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