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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級別鑑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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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級別鑑定

醫療事故級別鑑定有哪些?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慧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瘓,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慧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

(五)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六)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慧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七)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八)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1.輕度智慧減退;

2.中度癲癇;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等。

(九)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o等。

(十)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慧;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o;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 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十一)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o;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的鑑定是有級別之分的,不同的級別所承載的責任又是不一樣的。而在事故的鑑定過程中,醫療事故級別鑑定的整個內容對於事件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小編在此也提醒大家,一定要把握好相關的內容,切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看到這裡,相信您對於醫療事故級別鑑定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了。若您還想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識,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