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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鑑定人員在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被開除的情形有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72W)

一、通常鑑定人員在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被開除的情形有什麼

通常鑑定人員在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被開除的情形有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人員不按規定受理鑑定材料;不按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不按規定程式組織鑑定;提前洩露鑑定專家名單的以及存在吃、拿、卡、要等行為;塗改、銷燬鑑定材料;威脅、利誘證人作偽證等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將被追究責任。違反這些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受到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將給予行政降級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二、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哪些

(一)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藥劣藥等)。

(二)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三)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四)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但行政機關是憑藉何種權利而對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分的,這有待商榷。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病員或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者吊銷其開業執照。不可否認,我國目前醫療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案例不多,且主要是針對個體行醫,這與醫療單位管理水平不高,醫療糾紛頻繁發生有著必然的聯絡。

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對相關醫療單位進行罰款或者沒收相關不符合標準的藥品,或者是對相關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進行警告或者記過等,也可以進行降職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