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療疾病的時候如果醫生沒有將自己的病情給治療好,或是醫生在治療的過程中傷害到了自己,大部分人都會認為這是醫療事故,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但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屬於醫療事故的範疇。企圖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醫療賠償的依據,按照法律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時候當事人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要求雙方達成合意,共同提交醫學會申請,僅有一方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醫療機構處理,很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論,並且浪費醫療資源,所以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一方醫療機構已經受理了,其他的醫療機構就不應該再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醫療事故的爭議已經解決,再做醫療事故的鑑定已經沒有法律上的意義。醫療事故鑑定的本著解決雙方的法律責任問題,現在雙方已經協商調解解決了,所以就不必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了。
4、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會導致鑑定程式終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除外;
構成非法行醫的行為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糾紛,非法行醫者很有可能會被公訴機關起訴。該種情況就應由公訴機關進行處理。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如果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經認定屬於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形,認定不是醫療事故的,那麼當事人是不需要接受任何的處罰,患者也不能夠要求醫院方面給自己任何的經濟補償的,存在糾紛或者爭議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