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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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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不負責任並由此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屬於醫療責任事故罪(可以避免),而非醫療技術事故(難以避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