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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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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指哪些?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指哪些?

這種醫患之間的契約關係中,院方的民事責任主要有:

1、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如患者為了就診進入醫院但還沒有掛號時受到院方過失傷害,常見的有:急診找不到醫護人員、掛號室拒收大額現鈔、導醫錯誤、醫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傷害等情形,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因為此時醫患雙方的當事人是為締約契約而接觸磋商,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絡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雖非以給付義務為內容,但依誠信原則,仍產生了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

2、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

十種責任承擔形式,其中比較適合醫療糾紛的形式主要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和賠償損失等。當然雙方也可以通過中介組織的調解來解決糾紛。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隨著合同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如病人出院後,由於院方沒有明確告知服藥的方法和劑量而致患者錯誤服用而受到傷害時,或患者在診治結束後院方沒有保護患者的隱私,予以暴露或張揚,或擅自將其可辨認當事人的照片用於論文的發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療時需要既往的病史記錄,而儲存病歷的院方拒不提供病歷等臨床資料並造成患者損失的,就違反了合同關係中的後合同義務。

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如何構成

1、責任主體

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都是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職務行為都是醫療單位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人身損害事實

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後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

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人身損害是醫療事故損害事實的外在表現形式,在賠償的意義上說,人身損害必定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精神損害也只能進行財產上的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有賠償的基礎。醫療事故中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單純的財產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的話,所產生的一些具體事的責任,應當嚴格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內容來確定,比如說有違約責任,不管怎麼樣,最主要的就是經濟方面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