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起訴醫療事故糾紛醫院不提供病歷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94W)

一、起訴醫療事故糾紛醫院不提供病歷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起訴醫療事故糾紛醫院不提供病歷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規定期限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規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規定期限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規定期限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醫療事故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的確定。

(一)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在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儘可能地不適用“應當知道”的標準進行推定,而更多地適用“知道”的標糊行認定。

(二)起算時間要考慮專業因素。許多損害發生的原因,難以為普通患者所能瞭解,有些藥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損害,要經過數年時間才能清楚,因此,應當考慮除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不易瞭解損害發生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三)起算時間的確定要考慮傷害的明顯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可以從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的操作:

1.醫療損害行為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經實施,當事人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開始起算。

2.醫療損害行為侵害生命權的,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醫療損害行為侵害健康權的,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在侵害之時不能發生的,經檢查確診傷害的,從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造成勞動能力喪失的,在確診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四)合理考慮時效中斷的事由。在司法實踐中,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進行諮詢、向有關部門寫信要求解決、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等,均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另外,雖然患者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是如果患者因受到侵害而住院治療,提起訴訟或者主張有困難的,也可以有考慮訴訟時效的中止。

(五)將訴訟時效完成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加害一方當事人。加害人是醫療機構,具有專業知識,其對患者傷情發生等情況在舉證能力上強於患者,患者一般難以確切得知,所以為了保護受害人,應當將證明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加害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糾紛是由院方和患者引起的,如果雙方的糾紛協商不好的話,那麼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在起訴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但前提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