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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關於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19W)

一、侵權責任關於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關於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關於醫療事故在處理方式是需要有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糾紛特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對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及其後果和原因產生異議時所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狹義的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廣義的醫療糾紛是指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或者醫療機構存在其他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為,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兩大型別:一是醫療侵權糾紛,這種情況又可以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二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其實,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分別嚴格歸屬於這兩大型別中的某一個,而是常常發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即一個醫療糾紛既可以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本文根據醫療機構侵權和履行義務行為對產生糾紛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患方訴訟所選擇的責任追究方式,區分為醫療侵權和醫療服務合同兩類糾紛。

二、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事故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需要通過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來確定,從而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眾所周知,醫療事故鑑定是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的“祕密”鑑定,鑑定結論也沒有負責人簽字,這種鑑定對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

我們國家醫患關係確實是非常的緊張,也確實存在著大量的醫療事故的發生,但是醫療事故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確定,也就是必須存在過錯,且有損害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