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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導致醫療事故沒有證據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W)

一、門診導致醫療事故沒有證據怎麼處理?

門診導致醫療事故沒有證據怎麼處理?

門診導致醫療事故沒有證據可以協商處理或者是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醫療事故中無證據提供可以通過影印封存的病歷資料來進行提供。影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16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影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影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影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影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於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樣,最終敗訴公堂。

行政調解司法救濟可選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除自行協商外,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途徑有二: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

行政調解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於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某甲父母經行政調解,與醫院達成協議並獲得賠償的作法,值得借鑑。

二、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是什麼?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勝訴的判決,患者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

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因為診療醫療行為導致相關的事故發生,已經導致人員受到一定的傷害,甚至是死亡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追究其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是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確實發生的醫療事故,這個時候就需要有病歷資料,還有就是診療過程當中的一些錄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