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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6.18K)

技巧一:影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16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影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影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影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

技巧二:行政調解司法救濟可選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除自行協商外,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途徑有二: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是行政調解,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於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經行政調解,與醫院達成協議並獲得賠償的作法,值得借鑑。

技巧三:侵權之訴違約之訴由挑

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為了更有利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案件事實,擁有對於救濟途徑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追究醫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追究侵權責任。

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在舉證責任、歸責標準、賠償範圍上均有不同,患方應慎重選擇。

技巧四: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莫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據此規定,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醫療機構不能盡到前述證明責任,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醫療機構要盡到前述舉證責任,只能選擇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為了更有利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案件事實,擁有對於救濟途徑的選擇權等,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方式在舉證責任、歸責標準、賠償範圍上均有不同,我們作為患方應慎重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