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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門診醫療糾紛怎麼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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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門診醫療糾紛怎麼處理好

個體門診醫療糾紛怎麼處理好

此類案件與以往醫院為被告的傳統醫療糾紛不同,在審理過程中呈現“三難”。

1、取證難。患者在個體診所就醫,往往沒有病歷,收費無標準且沒有票據。

2、鑑定難。由於病歷及診斷過程的不規範以及有時當事人不願承擔較高的鑑定費,造成鑑定難,導致案件處理難度大。

3、調解難。糾紛發生後,雙方矛盾尖銳,特別是造成患者死亡、嚴重殘疾的,調解相當困難。

對此類糾紛應側重調解。此類案件往往無法鑑定,若簡單下判,會導致當事人對判決不信服,故審理中應側重調解。不過,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也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二、個體門診醫療糾紛造成的原因

1、漫天要價。他們利用患者急於看好病的心理,亂搭配其他藥品出售,加重患者負擔,牟取不義之財。

2、擅自擴大診療專案範圍。為達到招攬病人、創收盈利的目的,他們號稱“無病不治、包治百病”,不僅誤導了患者的就診,也給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埋下隱患。

3、過期藥品多。部分個體醫療診所在採購藥品時,往往將一些即將或已被淘汰的藥品低價購回或低價採購假冒偽劣藥品,嚴重損害患者健康。

4、醫療條件差。個體診所在醫療器械上胡亂湊合,有的到一些大醫院低價收購已淘汰報廢的各類醫療器械;一些診所消毒設施及衛生狀況極差。五是監督檢查指導不到位。衛生行政部門在辦理執業許可證、醫師(護士)註冊證書的時間、時效、程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重放證、輕管理監督的現象較突出。

三、醫療糾紛的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針對個體門診醫療糾紛怎麼處理好的問題作出的回答。個體門診由於漫天要價、藥品過期以及醫療條件差的問題容易造成醫療糾紛。當我們遇到醫療糾紛時,由於此類案件難以鑑定,所以審理時應當側重調解。不過,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也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