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法律援助>

醫療糾紛鑑定機構怎麼確定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2.82W)

根據鑑定權支配力量的不同,鑑定可分為:自行鑑定、行政鑑定、司法鑑定。  

醫療糾紛鑑定機構怎麼確定

1、自行鑑定是公民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產生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專業性的檢測機構或相關專家進行檢驗、評價、與判斷,從而為爭議問題的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活動。

2、行政鑑定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在行政執法或依法處理行政事務糾紛時,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託所屬的行政鑑定機構或法律法規專門指定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與評判,從而為行政執法或糾紛事件處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行政活動。

3、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其職權,或有關訴訟參與人的請求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訴訟活動。

自行鑑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依據,行政鑑定是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依據,如果沒有爭議,經法院審查合法,也可以作為訴訟案件定案依據。司法鑑定除具有一般鑑定的屬性外還具有司法權威性,在對鑑定結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司法鑑定作為司法活動往往行使最終決定權,司法鑑定通常還作為法官認證的工具,實踐中通常以司法鑑定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

1、民間鑑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獨立的社會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鑑定機構。

2、司法鑑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

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鑑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鑑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也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鑑定案件。各種鑑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鑑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醫學會的優勢在於醫療技術力量雄厚,其劣勢在於同行情結與法律欠缺,其缺點在行政處理時還能被掩蓋,但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總難免暴露出來。醫學會鑑定多數時候顯得同行相護,個別情況同行相侵;鑑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具有致命的程式缺陷;鑑定結論總是注重是否醫療事故,對案件來說往往答非所問。司法鑑定的優勢在於中立性強,與案件處理的協調性強,缺點在於醫療技術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請專家,費用較大,否則可能因技術不全面而影響鑑定的科學性。

醫療糾紛發生後,選擇醫療技術鑑定機構需要高度重視,與案件的處理的最終結果息息相關。鑑定機構的中立性與專業水平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中立性更應優先考慮。

大多數人對專業問題不是很瞭解,因此常將醫療事故鑑定機構說成是醫療糾紛鑑定機構,其實只有針對需要鑑定的才會涉及到鑑定機構的問題,而具體該如何選擇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適當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瀘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