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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醫生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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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醫生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

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

1、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

2、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

3、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

4、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

5、醫療轉診義務。

6、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

7、報告義務。

8、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9、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藥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二、通過合法的方式解決醫患糾紛:

第一種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第二種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三、注意舉證責任

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在醫患糾紛之中,作為醫生如何處理醫患糾紛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用法律底線去維護和保護好自己的權利。在這之中醫生可以通過與患者進行充分的溝通爭取協商解決如果不行最終訴諸於法院,那麼就要在舉證責任之中,提供充分的證據去證明相關問題,但是一定要做到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