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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年限是否有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2.2W)

醫院對患者的治療,其實對專業上的要求是非常強的。所以醫生本身的職業就非常的特殊,對相關的專業知識我國普通公民不可能像其他的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知識一樣能足夠的瞭解。但是現在我國公民最起碼的維權意識還是比較強的,發生醫療事故以後,肯定會要求醫院進行賠償。那麼,醫療事故賠償年限是否有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年限是否有規定

一、醫療事故賠償年限是否有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後,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二、醫療事故的特徵:

1、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即醫療單位。法律要求法律主體應當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從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是由某一(些)醫務人員(廣義)的行為造成的,但事實上,從實際發生的法律關係上看,醫患之間的關係是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的關係,而不是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關係,醫務人員只是作為法人的一部分來為患者服務,即某一個體的行為與法人內部其他個體的行為構成一整體為患者服務,所以醫務人員的行為是法人行為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應視為法人行為。

2、醫療事故是因過失引起的。不能將醫療事故簡單地理解成醫療與事故的簡單相加,即認為凡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作為一整體來體現它的內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義的概念,所以對它下定義就應考慮是否有利於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正是基於此,我們將醫療事故嚴格限定在因過失引起的醫療事件。而排除了因醫療單位故意引起的醫療事件。

3、醫療事故是因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造成的。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不僅指某一行為的結果,而且也包括行為本身,所以醫療事故可能發生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該過程之後。傳統的觀點認為,醫療事故是發生於醫療單位在從事診斷、治療、護理的過程中,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因為醫療事故的行為是發生於該過程中,但結果可能發生於該過程之外,而醫療事故是由行為和結果共同構成的,因此,筆者使用“因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造成的”加以概括。

4、醫療事故是指發生嚴重不良後果的醫療事件。醫療事故是否要以發生嚴重不良後果為條件,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筆者認為,應當以發生嚴重不良後果為條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詳細闡明,在此就不贅述。

5、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的上位概念是醫療事件。醫療事故不僅包括有過錯的醫療行為,而且包括因此發生的損害後果。

醫療事故的賠償,肯定賠償金都是一次性結算清楚的。關於賠償的年限,我國相關法規當中有規定,因為醫療事故而給患者造成的傷殘等級程度不同的話,賠償金額也不一樣,但是賠償的年限最長為30年。賠償標準按照當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