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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病歷造假造成醫療過錯技術鑑定糾紛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06W)

一、病歷造假造成醫療過錯技術鑑定糾紛怎麼處理

關於病歷造假造成醫療過錯技術鑑定糾紛怎麼處理

“塗改、偽造病案行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文檢。文檢費暫由申請人支付。如確係塗改、偽造病案,由實施塗改、偽造行為一方承擔文檢費用。”“醫療事故技鑑定的依據。但病歷的正常補記和上級醫師查房修改不屬此列。若去除塗改、偽造部分後,病案無法進行鑑定,醫療事故技術委員會可不予鑑定,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請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當事人可以就病歷向司法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文檢,進行司法鑑定。如果通過文檢能夠鑑定出病歷確實不是原始病歷,可以依此證據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根據重新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由原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對於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同時,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或醫療事故技術委員會不予鑑定的,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承擔責任。

二、醫療過錯的相關規定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過失,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的兩種心理狀態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過失與故意的屬性根本不同,醫療事故屬於過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的技術過失,與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過失有所不同,在實踐中有加以區別的必要。

疏忽大意過失:是指在醫療事故的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或對於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作到有效的防範,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發生。如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和履行職責,對危重病員推諉、拒治;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馬虎草率;或擅離職守;或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不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或擅自做無指徵和有禁忌症的手術和檢查等,而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結果。

過於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病員導致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藉助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對病員的危害結果發生。

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雙重特點。

違法性:在醫療事故中主要是指違反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大家都在實踐中遵循的。但違法並不等於犯罪,這點要正確的理解和解釋。

危害性:是危害行為的基本屬性。在實踐中不能因為行為人有一般過失行為就與醫療事故關聯,必須視其行為實際上是否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

醫療技術事故,指根據行為人的相應職稱或相似情況下的一般水平,限於能力不及或經驗不足,發生診療護理工作中的失誤,導致不良後果的。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

3、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在多因一果時,要具體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如病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與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常有密切關聯。有時因疾病重篤、複雜或已處晚期,而責任者的過失行為只是處於非決定性的地位,甚至是處於偶合地位,這些都要作具體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級和對責任者處分時要慎重判定。

當發生醫療事故以後,當事人是可以向有關機構單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而在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的資料,比如說病歷,如果發現病歷有偽造或者是塗改的行為,那麼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檔案進行塗改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