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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變質索賠標準1000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2.22W)

近些年,我國的第三產業發展迅猛,提供飲食服務的商家隨處可見,但在帶給消費者方便和快捷感受的同時,有些不良經營者偷偷售賣過期、變質食品,賺取黑心錢,消費者一旦不慎購買食用,將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為此,國家加大了對這一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制定了專門的懲處措施,那麼,食品變質索賠標準1000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食品變質索賠標準1000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不管消費者所購商品價格為多少,若購買了質量有問題的商品,都是有權維護消費者自身權益的。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二、《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因此,該規定比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懲罰性賠償和可選擇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定,換言之,生產者或銷售者一旦觸犯《食品安全法》,其面臨的賠償金額至少為一千元。

綜上所述,關於食品變質索賠標準1000的相關規定,不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還是《食品安全法》都有著具體標準,凡是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經營者,處以產品價值金額兩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消費者可要求支付10倍價款或3倍損失的賠償金,賠償金額最低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