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其它合同>合同樣本>

贍養糾紛答辯狀

合同樣本 閱讀(1.12W)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xxx,男,53歲,漢族,xx縣xx鎮xx村

2007年4月23日,被告劉付東收到齊河縣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達的開庭傳票及民事訴狀副本。現就原告劉其勤訴我贍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狀如下:

一、被告xxx未分得原告劉其勤的家產,但對其盡了贍養義務;

在 80年代初期,農村地區盛行“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風尚。由於我家生活困難,父親劉其勤無法對我們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80年結婚時將戶口落到岳父母處,成為“入贅女婿”。婚後,我與岳父母簽定了遺產繼承協議,約定我對二老盡贍養義務,其死亡後的遺產由我全部繼承。從此我與岳父母共同生活。在20多年的時間裡,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物件照顧(我物件是獨生子女)。80年代後期,我的兩個弟弟長大成人,我參與了他們訂婚、結婚的全過程並盡己之力為其提供了一定的經濟幫助。但原告在分割家產時,考慮到我已與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決定將家產分給其他兩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產。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之規定以及第1130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之精神,我應當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產,但事實是我在繼承遺產的未考慮之列,即原告非法剝奪了我的平等繼承權。

雖然如此,畢竟我與原告是父子關係,“血濃於水”,我在婚後對原告仍盡了應盡的義務。在我母親2000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勞動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時幫其耕地,以勞務形式給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證。近十年來,我不僅對原告進行勞務扶助,逢年過節時還送肉、酒等禮品。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質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財物扶助,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後顧之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30條之規定,我對原告的付出符合盡贍養或扶助義務的情況。

二、我的家庭經濟條件目前異常困難,無力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贍養條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禮為其發喪、安葬。2004年3月,應岳母要求,我為其在村西花10000餘元蓋了三間瓦房,供其單獨生活;6月,我長女因病住院,花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20000餘元。2005年6月,我的物件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療中,病情反覆兩次,不斷惡化,花銷達30000餘元;2006年9月,我物件因病醫治無效過世,葬禮花費4000餘元。2006年11月,我兒子結婚,彩禮、結婚費用共計40000餘元。在不到三年的時間裡,我因各類事項工支出12萬餘元,這些錢對一個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農村家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響應縣裡號召,我在責任田種上樹後,我的耕地減少,家庭收入渠道隨之變窄,生活條件限於自保。三年來,家庭的各種變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為了度過難關,我借了大量外債。加上外債的壓力,本被告無法滿足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時在生活上出現什麼困難,我都會及時幫著解決。但其在訴狀中稱我們對他不管不問,既不提供住處,又不提供贍養費,這是不符合事實的。首先,我們兄弟逢年過節送的禮品和財物解決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難,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獲得千餘元的承包費;其次,在無處住宿後,原告並沒有聚集我們兄弟協商處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一紙訴狀告到人民法庭,令我們感到不解。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xx法庭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