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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答辯狀範本

在醫療事故訴訟當中,原告方向法院提出了起訴狀,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後,會將起訴狀與立案通知書一併轉交給被告方。而此時被告方則可以針對起訴狀的內容作出答辯。那麼這個醫療訴訟答辯狀是怎麼寫的呢?本站小編帶來醫療訴訟答辯狀範本一份,供你學習參考。

醫療訴訟答辯狀範本

醫療訴訟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XXX

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答辯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駁回被答辯人針對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判決由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11年8月2日上午8時10分,張某(男,32歲)來到某村衛生室,主訴晚上因喝水、受涼引起腹痛、嘔吐,要求治療。答辯人經詢問其既往病史(其答身體健康、無疾病)、查體,結合張某主訴之病症,臨床診斷為“胃炎”,給予靜脈輸液治療。治療期間其出現嘔吐、呼吸困難、手腳抽搐症狀,經答辯人積極搶救無效死亡。現被答辯人以答辯人“拒不提供病歷資料而無法鑑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答辯人賠償所謂的損失,答辯人認為,其訴訟請求並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實屬無理取鬧,依法應當予以駁回。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由不成立。

本案死者張某死亡後,答辯人積極配合某區衛生行政機關的各種工作,向有關鑑定機構遞交了相關資料,墊付了相關費用,但至今除了收到(2011)病鑑字第233號《法醫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外,並沒有收到其他鑑定結論,故答辯人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醫療損害的事實,因此本案也不屬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二、在無醫療損害鑑定結論得情況下,(2011)病鑑字第233號《法醫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是唯一由某區衛生行政機關委託鑑定而產生的鑑定結論,且被答辯人並沒有對該鑑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對該鑑定意見書證明張某的死亡是猝死,答辯人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三、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被告。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是西安市某村衛生室。

答辯人具有執業證書和行醫資格(見證據1:執業證書,原件被扣押);是西安市某區某村為其衛生室聘請的執業醫生(證據:聘請手續由某區某村於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時遞交給區衛生局;被答辯人已經舉證證明了這一點);答辯人為張某治病是履行醫生職務的行為,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後果應當由西安市某村衛生室負責(見證據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9條規定:“醫療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訴的,下列當事人可以作為被告:⑴具有相應資格的醫務從業人員在醫療機構內從事醫療行為的,以醫療機構為被告”;同條第⑷款規定:“農村衛生室、社群衛生所繫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社群組織發包由個人經營的,以發包單位和個人為共同被告;個人以村衛生室(所)名義行醫,村衛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以村衛生室(所)和個人為共同被告”。本案中,答辯人與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存在發包與承包的關係,也不存在答辯人個人“以村衛生室(所)名義行醫,村衛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情形。故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從醫療關係的角度看,《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的基本事實”。本案中,被答辯人與某村衛生室建立了醫療關係,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醫療關係。答辯人不是以個體醫生的名義或村衛生室承包人的名義為其治病,而是以某村衛生室執業醫生的名義為其治病,其實施醫療行為的責任應當由某村衛生室承擔。

由此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被告。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是西安市某村衛生室,即法律規定的“醫療機構”。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XX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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