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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後,處理辦法一般有以下三種:一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凋解決;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這三種方式的順序既不能顛倒,也不能並行而是有先後次序的,即首先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再次是經人民法院受理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願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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