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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呢?如何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呢?如何避免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發生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醫療事故解決方式

1、協商方式: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行政調解方式: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方式:

關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三份覆函,它們分別為:1989年10月10日《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應否受理的覆函》、 1990年6月4日《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覆函》和1990年11月7 日《關於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鑑定而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的覆函》。其主要內容是:

(1)病員及其家屬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屬人民法院主管,不予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對醫療事故進行認定和處理的依據,當事人對這一事故的鑑定結論有異議,只能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3)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或者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而又不申請重新鑑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案件的,由民事審判庭受理。

(4)向地方開放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無權受理。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 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複議,訴訟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起訴—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司法鑑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醫療鑑定流程:醫患共同向市醫鑑會提起(或委託鑑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檢視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避免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首先要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通常由以下兩點要注意:

一、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

二、強化法律意識,需具備:糾紛意識、舉證責任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其次,在進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時要秉著公正公平的態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