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非法行醫糾紛>

醫療事故糾紛如何定殘?

非法行醫糾紛 閱讀(2.75W)

一、醫療事故糾紛如何定殘?

醫療事故糾紛如何定殘?

醫療事故糾紛的定殘,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評定,由專業的醫療機構鑑定出來的。經過醫療事故鑑定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釀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並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提供了參考規範。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毀傷導致嚴重功效停滯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毀傷導致一般功效停滯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它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等級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慧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瘓,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慧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醫療事故定殘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醫療事故的發生原因以及造成的後果而定,特別是不同的醫療事故本身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還需要由鑑定部門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鑑定處理,達到標準的才可以定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