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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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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後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後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複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後無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如何選擇?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複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政複議已經被受理的,在法定的審查期限內,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已經被依法受理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複議。

2、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後久拖不決不予答覆的,當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在複議機關受理後、作出決定之前,當事人撤回複議申請獲得准許的,仍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複議前置的情形除外。

對於已經受到了行政處罰單位或者是公民來說,若是不服從於處罰書之中顯示的內容,且還能收集到佐證自己觀點的材料,那麼就可以選擇提出複議請求的方式,來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