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解答>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競業禁止的條款具體有哪些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24W)

競業禁止的條款具體有:

1.限制的範圍條款。主要包括時間限制、地域限制、領域限制等。
2.補償條款。具體標準可由雙方約定或執行相關行業或地方的規定。
3.禁止勸誘離職條款。職工離職後負有不得誘使其他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離職的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條款意在防範近年頻繁出現的員工集體叛離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的條款具體有哪些